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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1 08:23:46 | 本章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网站 | 浏览人数:2909人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有效引导多方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规范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现将《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9917

第一条 为有效引导多方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规范财政奖补资金使用,依据《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外独立建设或规划配建之外增加建设,向社会开放并纳入我市统一管理的各区(含开发区)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区(含开发区)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厉行节俭、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申领奖补资金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20181229日)后建成并投用(以接入市城管局停车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停车服务为准)的停车场项目;

(二)  项目符合市整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求,列入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规划、建设相关手续齐全,并在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考评工作中达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  有利于缓解我市停车难,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停车服务,不以任何形式将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特定群体或个人使用;

(四)  符合我市停车场管理有关政策要求,设置符合管理和使用要求的标识、停车信息系统和道闸,并将停车信息系统接入市城管局停车管理平台。

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在规划规定配建停车位之外,增配部分的停车泊位可享受奖补资金。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利用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等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不在奖补范围内;市属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资金由市财政保障的,不在奖补范围内;市属投资公司自筹资金的,按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类的奖补标准与流程执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实行申报制,申报流程按《合肥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申报指南》执行(见附件)。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在本辖区内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针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联合评审结果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依据。评审合格的项目,自联合评审合格之日起,安全运营一年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申领奖补资金的公共停车场建设(产权)单位须与项目所在辖区城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乡镇)签订“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申领四方协议书”。协议内容中须载明但不限于: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数量;规定停车场对社会开放的年限(不得少于五年);有减少公共停车泊位、改变用途或关闭公共停车场等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时,项目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及所在街道(乡镇)有权追回奖补资金并责令公共停车场建设(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恢复等规定。取得奖补资金的公共停车场产权方(经营管理方)发生变化时,原产权方(经营管理方)须及时向项目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四方协议进行更新,由新产权方(经营管理方)继续履行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奖补标准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执行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类奖补标准: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一次性给予当年辖区投资(含辖区财政直接投资或通过区属投资公司投资)公共停车场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金额(不含征地拆迁费)50%的奖补;对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当年辖区投资(含辖区财政直接投资或通过区属投资公司投资)公共停车场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金额(不含征地拆迁费)30%的奖补。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类奖补标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年度考评合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方式:由各区(含开发区)申报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市城乡建设局根据联合评审结果及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下达至各相关区(含开发区)。各区(含开发区)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牵头开展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年度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年度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年度考评结果及各区(含开发区)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做好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奖补资金的申报;拨付奖补资金至本辖区内经联合评审合格的各公共停车场建设(产权)单位;在拨付奖补资金前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加强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奖补资金正确发放,发挥效益;自觉接受市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以下支出不得在奖补资金中列支: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福利补助等人员经费,办公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其他与公共停车场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合理设定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日常运行监控,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适时将该补助资金项目纳入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市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申领奖补资金的单位对奖补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申领奖补资金的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由项目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财政部门收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同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申领奖补资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并取消其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

(一)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  转移、侵占或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且拒不整改的;

(四)  不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65号)配套使用,有效期一致。


本文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网站

http://cxjsj.hefei.gov.cn/f/center/news/020306/05a39-36ae14-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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