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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1 14:51:01 | 本章来源: | 浏览人数:2753人
各相关单位:
《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有效缓解辖区停车供给不足,根据《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社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补助标准
注:表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未提及的型号可按实际进行认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营业证照;
(二)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三)社会投资备案通知书;
(四)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项目运营泊位布置图;
(五)交警、消防等专项验收证明,特种设备需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自行在深圳信用网打印);
(七)信息系统接入市智慧停车云平台证明材料(在智慧停车云平台正式上线前可免于提供);
(八)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福田区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投资补助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向福田交通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福田交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转项目所在街道办现场核实;
(三)街道办到项目现场核实停车场项目类型、泊位数量、对外服务和运营情况等,出具现场核实意见交福田交通局;
(四)福田交通局提交福田区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五)经会议审议同意补助的项目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补助金额、禁止补助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
(六)公示有异议的,福田交通局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再次进行公示。
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答复意见及佐证材料,视作放弃补助资格。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申请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福田交通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延期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由福田交通局向区发改局申请下达补助资金计划,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完成,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的比例进行拨付。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审核下达停车设施补助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拨付至福田交通局。申请单位与项目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监管协议后,由福田交通局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实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和实际经营者将被登记全市停车设施行业诚信体系不良记录,由福田交通局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补助申请资格: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二)实际使用年限未达到3年以上;
(三)未经批准调整停车设施功能和数量或停止对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或者其他未按监管承诺履约的行为;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区各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履职不到位,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区纪委监委和区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履行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和福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文来源:福田政府在线,原文链接http://www.szft.gov.cn/bmxx/qfzhggj/zwxxgk/zcfg/201907/t20190731_181002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