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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17 13:45:57 | 本章来源:中国沈阳政府网 | 浏览人数:1908人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城市规划的完善,机械停车设备行业将成为一个充满生机的朝阳行业,机械停车设备的技术也将得到长足的发展。

为推进我市城市停车设备建设,有效缓解社会车辆停车难等问题,我市制定并出台了《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昨日,市建委城建处相关负责人对新出台的政策给予详细解答。

据介绍,新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用地闲置土地、零散场地、建筑腾退空间等“边角料”地块,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分散灵活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既有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备进行“平改立”改造,增加城市停车设备供给。

问题一: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种类有哪些?

答: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包含智能机械式、简易设备式、简易自走式等停车设备。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存取储放车辆的智能机械设备系统;简易设备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进行简易安装摆放的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以钢结构为主体、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的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的停车设备。

问题二: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享受哪些政策?

答:我市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免缴相关土地费用。

出于城市景观、安全防护、减排降噪需要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允许对临街立面进行封闭,封闭时应满足住建部、质监总局印发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其他立面和顶部可做半封闭处理。在依法审批、确保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允许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其中,地上公共停车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应不超过建筑面积的10%,地下设施应不超过建筑面积的20%

问题三: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我市简化了立体停车设备的审批流程,实行简易登记备案制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设方提出的备案申请,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出具《沈阳市立体停车设备项目建设登记表》;主要景观街路的建设方案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

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为相关项目办理开工申报、检验检测及使用登记手续,发改(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其中,全封闭的项目须在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相应的消防审批及验收管理,半封闭及敞开式项目应在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相应的消防备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相应的执法监督检查。

问题四: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答: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施主要指利用钢结构设置2层独立自走式停车设施。参照住建部印发的《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GB51022-2015)、《钢结构设计规范》(GB17-88)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应符合国家要求,其安装及验收应遵守住建部印发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经设置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问题五: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占用自有用地附属绿地的,应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

利用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利用其他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事先征得自有用地权属单位的书面同意。

采取有效隔声、减震等措施,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对相邻建筑物造成通风、采光、日照影响或噪声污染的,设置单位应与利害关系人签定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设置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设置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投保工作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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