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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关于对投资建设市区公共停车场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6 14:17:18 | 本章来源:胶东在线 | 浏览人数:1244人

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对投资建设市区公共停车场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凡新增和改扩建的停车场建筑面积不再计入招、拍、挂时地块的容积率并且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未享受开发政策的,按照不超过其建安成本25%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中:地下停车泊位每个补助不超过20000元;地上立体停车泊位分类别执行不同标准,多层停车楼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15000元,升降横移式停车库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6000元,垂直升降式停车库每个泊位补助不超过9000元。

补助资金(如果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应剔除免缴的规费)由区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市财政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及运营情况,对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以上补助资金全部以政府参股形式投入实施,政府参股获得的收益分配全部循环用于停车场运营和维护。

《通知》还对市区公共停车场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作了规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权属。临时停车场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土地权属和用地性质,可以不变更原有土地性质。集体建设用地上可以建设临时停车场。泊位100个以上(含100)的新建停车场,可配建总建筑面积25%的配套附属商业设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停车场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招、拍、挂及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投资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停车场,由物价部门统一确定。

此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建设停车场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政府投资、企业代建的停车场,可通过经营权拍卖,实现“公建民营”;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建设的停车场,投资单位取得停车场所有权,可进行整体转让或抵押。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停车场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本文来源:胶东在线(http://3g.163.com/local/article/DK8KDG0004378EQ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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