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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近期实施

发布时间:2017-11-23 15:45:16 | 本章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 | 浏览人数:1275人

近日,由哈尔滨市工信委牵头修订的《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共涉及6个方面17条内容,相比原《政策规定》新增加了2条,修改了6条,合并了2条,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原规定“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不受尾号行驶措施限制。对纯电动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和环卫等车辆,允许其全天候、全路段通行。”

现修订“新能源汽车在市区内行驶不受车辆号牌尾号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中型、重型新能源货运车辆可在早晚高峰以外时段、市区11条道路(暂行)以外区域通行。”

非个人用户行驶3万公里可申请补贴

新《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补贴标准和对象。在第二条第一款,确定“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专用车除外)”。

原规定“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新修订“对新能源汽车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补贴比例调整主要是因为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调整了补贴比例,分别设置中央和地方补贴上限,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例如,国内一款纯电动SUV汽车,售价约23.98万元,国家补贴标准4.4万元,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后,将享受哈尔滨市地方配套财政补贴2.2万元,哈尔滨消费者买到手后的价格为17.38万元。

本地生产企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贴息

新《政策规定》在产业支持方面增加了内容。

新增内容第十五条明确:“对规上企业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获批为市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获批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得到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5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于校(所)独立组建或与社会力量联合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

新增内容第十六条确定:“本地生产企业获得生产销售订单后,对其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付息额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按照贷款担保费的实际额度给予全额补助”。

成为推荐车型奖励增至100万元

新《政策规定》对于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奖励金额从每个车型50万元增至100万元。

原规定“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50万元奖励;其被工信部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改装车、专用车新能源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30万元奖励”。

新修订“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乘用车和客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最高100万元奖励;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专用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最高60万元奖励”。


《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原政策规定),可点击链接了解详情:http://www.harbin.gov.cn/art/2016/3/2/art_224_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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