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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

发布时间:2018-04-28 14:35:16 | 本章来源:大辽网 | 浏览人数:1665人

昨天,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建委副主任袁晋山介绍了《大连市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政策亮点、主要内容、贯彻落实的措施和保障情况。

据悉,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按照机械设备进行管理,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规划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这是市政府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最新推出的一项创新性措施。

《大连市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指导意见》将于近日印发实施。据悉,该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

一、利用自有用地和城市空地,解决停车场用地难问题

在停车场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停车供求矛盾突出的城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土地开发程度很高,很难再找到较大地块建设大规模的停车楼,即使有条件建设也未必符合停车需求分布零散的特征。《指导意见》进一步集约挖潜,鼓励有效利用、充分发掘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和城市边角地建设停车场,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二、制定联席会议审批制度,解决建设审批难问题

停车场规划建设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消防、工商、税务等十几个部门。目前投资主体要想投资建设一个停车场,需要分别了解所有部门的要求和程序,并逐个办理,手续繁琐,耗时长,《指导意见》以职能转变,政策创新为原则,简化审批手续,针对自有用地建设机械停车场,明确不再办理土地、规划手续,通过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多部门共同研究审议设置方案,给予备案后,即可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开工。

三、鼓励自有用地建设,解决投资难问题

由于经营性停车场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周期长,尤其是如果土地也是市场化获取的话,投资回报率很低,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不高。《指导意见》坚持市场运作,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按照市场化经营要求,以土地所有者为投资主体,利用自有土地,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降低停车场投资成本,对吸引社会投资进入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指导意见》共分三个部分:适用条件、申请和审批、其他,内容从设备建设涉及的责任部门、设置要求和设置程序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和规范。

一、明确了适用条件

1、将文件规范的机械式停车场限定为除设备安装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停车设备,按照特种设备的要求,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将《指导意见》的适用土地类别分为三类:分别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居住小区红线内空地;国有城市闲置空地。

3、除自有用地外,考虑市政公共土地等国有土地属性,对在城市闲置空地设置机械停车设备,限定由市国资委或者区政府下属的全资国有企业进行建设。

二、简化了审批流程

《指导意见》规范了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区政府作为停车场建设工作责任单位的职责,实行区政府组织的联席会议审批制度,批准权限充分下放到区。

三、强化依法行政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消防、环保等手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执行。利用小区空地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取得业主同意。

四、设定设置时限

参照特种设备的2年审验周期,《指导意见》规定设置机械停车设备有效期2年,延期需重新审批。同时,规定遇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机械停车设备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无偿拆除。

五、新闻链接

1、机械式停车设备,与传统意义的停车场有何不同?

这里的停车设备是指除设备安装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用于停放小汽车的机械停车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纯机械结构的停车设施,投资比较小、工期短、对周边环境影响小,对停车难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2、如拥有自由用地,想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如何申请?

首先,向所在区的专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设置备案表》,提供设置方案及车位示意图、自有土地权属证明或与土地权属单位的租赁合同等。这里的专责部门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后附专责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各区政府(管委会)接受申请后,组织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项目现场公示7天无异议就可以推进项目的具体建设工作。

3、居民小区要申请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及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再按照规定向区政府申请。

本文来源:大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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