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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9 16:10:00 | 本章来源:兰州人民政府网站 | 浏览人数:1509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兰州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审批办法

为加快兰州市停车设施建设,改善动静态交通环境,有效缓解主城区停车难的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以实现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协调发展为目标,按照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建管结合的机制,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有效缓解市区停车供需矛盾,努力营造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具体审批过程中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是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兰州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合理选址,做到节约用地,并根据交通发展及停车需求,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和措施。

二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按照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经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构建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多元化、规模化的发展格局。

三是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原则。坚持全市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属地化原则,以区级政府和市级融资平台为主,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积极性。

四是建管并重,以管促建原则。根据相关规划,分期分步、有序推进建设,做到不欠新账、逐步还旧账。加大配建及临时停车场的监管,完善管理机制,优化服务措施,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有序开展。

二、适用范围

1.本流程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以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新增的停车设施。

2.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不适用本流程。

3.按照建设形式原则上分为永久性公共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和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两种;按照资金来源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两大类。

三、审批流程

(一)土地供应

1.符合土地划拨政策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盈利性公共停车场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无法分宗或不具备招拍挂出让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如该零星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提出申请的,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个人,在不影响周围日照和消防安全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简易式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3.在用地条件紧张的地方,建设形式上采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对规划选址位于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广场、小游园的地下空间及立交桥(高架桥)下等城市公共用地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建设用地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区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并以租赁供地方式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二)项目立项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实行审批制,由发改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2.社会投资建设(含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个人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的由用地权属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发改部门备案

(三)规划、环评、施工等环节

1.永久性公共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按照现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2.在城市公共用地上规划建设的,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简易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召集发改、国土、规划、消防、交通、城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及辖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结果公示。待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服务中心向项目单位出具公共停车场(库)登记表,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

3.对于地面临时公共停车场,按照《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办理验收及登记备案。

4.对涉及编制环评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照环保部门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市环保局做好指导服务。

(四)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质量监督,尤其是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通、规划、建设、国土、城管、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五)备案移交

公共停车场(库)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公安交警部门(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服务中心)备案。

四、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公共停车场项目的立项工作,按项目性质做好项目审批或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

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主管部门,承担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协调、组织督导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设立联席大厅,负责牵头组织联审联批;受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负责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登记备案及运营过程中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项目土地权属认定工作,土地供应手续的办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落实选址布局,修订《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负责审定项目规划方案、日照分析报告及外立面景观设计,并负责规划验收。

市建设局:负责一般程序报建的公共停车场(简易机械式立体停车库除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审核的指导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督促辖区消防大队负责项目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

市交通委:负责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核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综合执法及监管。

市质监局:负责立体停车场(库)等设备的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的安装监督、定期检验。

市生态局:负责项目涉及占用城市绿地及设施的审批工作。

各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进一步简化审批、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提高效率、限时办结,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二年。

本文来源:兰州人民政府

http://www.lz.gansu.gov.cn/art/2018/11/13/art_3197_522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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